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,近些年来出现了“打工”热或“打工”潮,“打工”现象已四处可见。
所谓“打工”,一般是指到个体经济、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,甚至进入私人家庭劳动,现在一般人都不把这种劳动称之为工作,总觉得这是万般无奈的选择,甚至低人几等。以致有些人偷偷摸摸去“打工”,不敢声张。要解决这一问题,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为“打工”正名。
要为“打工”正名,就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打破传统的“工作”观念。那种认为只有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上班,能领到政府薪金,享受政府福利和待遇才算是工作的看法显然已经过时。工作的本来意义,词典里已经说得很清楚:一曰“指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,也泛指工具、机器受人操纵而发挥作用”,二曰“职业”,三曰“业务,任务”。笔者认为工作就是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的总称。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度里,凡是直接和间接地为社会创造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劳动就是工作。“打工”也是工作。谁能说“打工”者不是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呢?
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:“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”,修改后的《宪法》也将原来的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,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”修改为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”。说明党和国家从政策和法律上已经在为“打工”正名,我们就不能再戴着有色眼镜看待“打工”了。
凡就业就叫工作,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是就业,到“三资”企业、民营企业、乡镇企业工作是就业,到个体经济、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务工也是就业,自谋职业也是就业,进入私人家庭从事劳动也可以说是就业。
现在的“打工”人,一般都有文化,有一技之长,个体经济、私营经济组织才需要,才接受这样的人。这些人选择的工作都是自己所喜爱的、适合自己特点的工作,不单是为了生计,更重要的是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,发挥自己对社会应有的作用。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成为懂经济、会管理、技术过硬的人才,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不仅支援了国家和家乡经济建设,而且还凭自己的才华兴办起各种经济实体,带领一部分人富裕起来,对搞活经济作出了一定的贡献。
为“打工”正名,必须从指导思想上根本消除对“打工”的偏见,并提供制度上、法律上的保障。如果不这样,就会阻碍国家鼓励、引导个体、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,一是造成“打工”者心理极不平衡,即使他们现在有着丰厚的待遇,工作很有成就,也觉得社会会另眼相待,不服气,也就不安心;二是正在待业和即将待业的下岗职工,因怕受到歧视,一心只想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上班;三是机构改革分流出来的一部分人本来就有很强的失落感,如果要他去“打工”,更会觉得自己沦为了“阶下囚”;四是即将毕业的大中专学生,对于参加工作本来就有些茫然不知所措,加上受社会、家庭等各方面的影响,就宁愿去挤“独木桥”。其最终的结果就是,社会闲散人员成倍增加,国家负担越来越重,不安定因素增多,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整体上受到制约。因此,在目前情况下,还需要有能够“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,增加就业,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”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较大发展,还需要大量的上述“打工”者。
只有给“打工”正名,才能保持国民的良好心态,树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无尚光荣的崇高责任感和使命感,用饱满的热情和旺盛的斗志在各个不同领域、各个不同行业的岗位上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,加倍努力地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。